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你的描述看,应该是吴老太太直接收养两养孙子女,应当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应和吴老太太的亲生子女一样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的条件下,应当平均分配。
没有遗嘱,在子女健在的情况下,孙女孙子没有继承权,因为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和子女,孙子孙女为第二顺序法律继承人。
有继承权的,四分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