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破产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清尝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等费用,在破产财产中未受清偿部分,可以在破产人特定的担保债权中优先受偿。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该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优先清偿。 四、破产企业职工和工会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特别是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讨论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时,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利益、企业重整和和解,没有职工的参与也是难以实施的,职工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很有必要。 另外,有些职工咨询破产前承包的门店作为破产财产拍卖时职工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关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首先法律无明确规定,但是承包本身就有合法使用该物权的性质,与租赁的性质是一样的,所以承包职工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破产清算,员工享有哪些职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