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工伤和第三人侵权只能进行补差(上海、四川)。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具体参考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
2、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3〕42号)
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3、《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川人社函〔2014〕1215号)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全额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有关问题的的请示》(内人社〔2014〕1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如未对侵权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而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若参保职工或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规定办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23日
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工伤赔偿项目:
1,停工留薪期工资
2,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3,一次性医疗补偿金
4,一次性就业补偿金
5,工伤的鉴定费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不能重复赔偿,其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为补助金是要赔偿的。
医药费不能重复主张 其他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