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发放奖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判决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后再交个税吧。
通过仲裁,判决单位一次性支付25000元,单位执行时认为这一次性支付为劳务报酬,便以税率25%计算,我认为是不对的,应按年终清算方式计算税率,我不知道你每月拿多少佃啊.
那个所税有两种交纳方法,你那是一次性奖金,作为我个人,那种方式划算,当然是用那种方式交,那平时只有生活费800元,那这种方法适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