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的内容: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一、注册公司名称的要求有哪些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抄施办法》,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袭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zd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是怎样的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