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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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是有金融性质和商业性质的的社会经济机构,有着融资服务功能。这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货币交易功能。此外典当公司还发挥着当物保管功能和商品交易功能,此外典当行还有其他一些功能,诸如提供对当物的鉴定、评估、作价等服务功能。
《典当经营许可证》是由商务部统一管理,统一监制,实行统一编码的。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申办《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先满足设立典当行和设立分支机构的资格。
一.设立典当行的资格: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控股。
(6)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设立分支机构的资格: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5)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其他规定的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