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提交有关证件及材料;
2、民政局登记人员查验提交证件及材料;
3、民政局登记员要向男女双方说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即可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男女双方需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6、登记员对男女双方所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离婚的,要求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颁发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