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区别

2025-01-27 09: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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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一样

非独立核算是指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则是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会计核算。

2、操作不一样:凡具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可对外办理结算,独立编制计划,单独计算盈亏的企业,一般都实行独立核算。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本身没有资本,其财产物资由上级单位拨付,也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其一切收入均存入上级单位账户,一切支出也由上级单位审核支付。

3、计算方法不同

独立核算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转移净收入 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而非独立核算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独立核算

百度百科-非独立核算

回答2:

核算方式;
因此,不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
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注:三证是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因此,如果分支机构是按“三证合一”制度进行登记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分支机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就可。由于三证合一后,税务具体流程程序尚未出台明确文件规定,需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个问题分支机构如何在当地报税
贵公司的分支机构均为跨省分支机构,都是租赁办公场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办法。需要注意的是,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3:

独立核算是指具有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体系,全面地记录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并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
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独立核算单位,它拥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有独立经济的自主权,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各项收支结算业务;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进行全面的会计核算;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
非独立核算是指单位从上级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报给上级集中进行会计核算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