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
在车险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二、车险中代位求偿权不能选择。
代位求偿就是说比如你买了的车买了车损险。结果被人家碰坏了。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先赔给你钱。但是保险公司向碰坏你车的人要求赔偿你必须协助。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代位求偿权肯定是不能选择的。比如客户的车被人碰坏了。而客户在主观上放走了碰坏客户车的人,那么导致保险公司找不到对方。保险公司会拒赔你的损失的。
扩展资料
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条件
1、对方车辆无保险:
如果对方的车是刚买的,还没有上任何保险,而与您又恰好发生了事故,但是对方司机不给您赔付。您就可以先由您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您的维修费用,之后再向肇事方追求索赔。
2、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
在很多交通事故的案例中,肇事车辆司机没有赔偿能力,这也使得受损失的车主非常郁闷。其实当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3、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
在有些事故中还会遇到一些拒不赔付欠款或者赔偿的人,在警察给出相关裁决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此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4、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肇事逃逸的情况在近几年的交通事故中频发,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此时您可以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甚至是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这样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位求偿权
1、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2、使用: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前提就是您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
1)对方车辆无保险:
如果对方的车是刚买的,还没有上任何保险,而与您又恰好发生了事故,但是对方司机不给您赔付。您就可以先由您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您的维修费用,之后再向肇事方追求索赔。
2)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
在很多交通事故的案例中,肇事车辆司机没有赔偿能力,这也使得受损失的车主非常郁闷。其实当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3)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
在有些事故中还会遇到一些“老赖”(拒不赔付欠款或者赔偿人员的俗称),在警察给出相关裁决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甚至“人间消失”。此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4)对方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在有些交通事故中,一方对交警的裁决有异议,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认可且拒绝签字。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受害方的您是可以向您所在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5)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
肇事逃逸的情况在近几年的交通事故中频发,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此时您可以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甚至是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这样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3、无法使用:
1)无第三者的事故
如果事故是单方事故,没有造成第三者的损失是不适用于“代位赔偿”的。比如车自己撞到了墙上,这种情况就无法使用。
2)非保险赔偿范围
如果在车辆事故中轮胎破损、轮圈划伤、后视镜伤痕以及车内物品遗失等可能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物品损伤,无论是不是有第三者都不适用“代位赔偿”。
示范条款中保证保险人的追偿权是指以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为对象,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上述对象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有法可依。《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进一步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保险法》第95条将保证保险纳入了财产保险范畴,因此财产保险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保证保险,包括《保险法》第60条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事实上,尽管保险业界中“追偿”用语颇为常见,但《保险法》仅有对于代位求偿的具体规定。相应的,关于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是否等同的疑惑由此而来。
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区分
虽然追偿权和代偿权在为保险人挽回经济损失方面相同,但两种权利的行使对象、行使程序和行使目的都不同。
一、行使对象
从行使对象上看,《保险法》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为对保险事故负有法律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即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追偿权的行使对象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突破了代位求偿权对行使对象是第三人的束缚——保证保险中保证人的请求赔偿对象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因此属于追偿范畴。
二、行使程序
从行使程序上看,代位求偿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即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把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后,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位置向第三人请求损失赔偿,体现了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而追偿本身即是债权,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且保险人履行了对权利人的赔付责任,即可依法行使追偿权——保证保险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无需签定权益转让书即可向债务人请求赔偿,因此属于追偿范畴。
三、行使目的
从行使目的上看,代位求偿权具有避免应负损害赔偿损害责任的第三人免责、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作用。追偿权具有确保担保人在代偿(取得债权人资格)后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追索债务(实现债权)的目的——保证保险中请求赔偿的目的是债权实现,因此属于追偿范畴。
保证保险中
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的特殊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追偿权产生的基础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债务关系,是保证与债权人间保证债务关系的基础。由此追偿权也是附属于主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债权,适用于从属保证。而代位求偿权依附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主债务关系无关,因此既适用于独立保证也适用于从属保证——保证保险实务中既包括从属保证又包括独立保证,这是保证保险中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混淆的重要原因。
司法中也有将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等同的特殊情况。如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六条规定:交强险保险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向致害人行使追偿权提起的诉讼,案由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工程保证保险中追偿权的应用
在保险实务中,保证保险是产生保险追偿的典型险种。具体到工程保证保险中,工程保证保险合同的成立赋予了保险人对债务人的未来追偿权,而一旦保险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其未来追偿权便转化为既得追偿权。业界还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适用于建设工程类保证保险的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
通过履行保证债务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保险人从债权人处取得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不仅具备了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而且具备了对连带担保人的请求权,并能够接管一切为债务而设定的担保物权。
代位求偿就是说比如你买了的车买了车损险。结果被人家碰坏了。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先赔给你钱。但是保险公司向碰坏你车的人要求赔偿你必须协助。
从这里你应该可以看出这个代位求偿权肯定是不能选择的。比如你的车被人碰坏了。而你在主观上放走了碰坏你车的人,那么导致保险公司找不到对方。保险公司会拒赔你的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