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居民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减除费用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二项的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经营所得应税额的计算法律未作特别规定,因此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三)的规定执行。"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特指居民或者非居民,居民和非居民的判定标准是累计居住时间,居住指的是习惯性居住。如果外籍人员要取得经营所得,应该是要办理相关准入证件,那么他就变成了居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