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名毕业生,实习与一家印刷厂签了一年劳动合同,按合同每月十五号发工资,十一号我请假到十六号(星期五)回学校办理毕业手续,可是我在15,16号都没有收到工资,我觉得是公司变相扣押我的工资,我就没有去上班了,并在十九号(星期一)告知公司我要辞职。我想咨询是不是他们公司先违反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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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实习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属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