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的补充:这里可以扣除个税的被赡养人不包括岳父母或公婆。另外,非独子女的既然不能超过1000,那大家都用均摊得了,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有个什么鬼用?个人觉得这只能是针对兄弟姐妹有3个及以上的情况。总之,只要你是独生子女,你每月的额度是2000,如果是非独,每月额度最高1000。
1、子女之间承担相同的赡养义务,老人可以起诉之中一个子女,让其承担其所对应的赡养义务。
2、每个子女住一年的问题,是赡养问题中的具体问题。
需要老人对此提起诉讼。
并且一般情况下有两个解决途径,一是轮流居住;二是继续居住某一家,但是适当降低居住这家所承担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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