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 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同居财产关系是一种以个人财产为主、一般共有财产为辅的混合型财产关系,双方同居期间的个人所得(如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等)、一方继承的财产或受赠与的财产等均应属于个人财产;而同居双方共有财产关系的产生以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劳动为前提,这种共有财产关系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夫妻共有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虽然夫妻财产的形成也含有共同投资、共同劳动的内容,但法律更强调身份关系,即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有,而同居共有财产关系则不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综上,个人认为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可以是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是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
对于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有共同经验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够证明是个人的,属于个人所有;不能证明是个人的,属于同居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