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条目前法院均是按照执行。但是对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则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从司法实践看,合同无效,请求安置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的,支持的较多。但对于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有约定的,则有不同的做法。有支持约定的,也有不支持约定,但是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只能说,如果涉及诉讼,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争取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