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5年10月1日起启用,适用于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的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