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社保最低缴费基数这一说法。
原因如下:
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每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不一样,而且各个省市也不一样,所以说不存在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上海市 2004 年的情况为例, 2003 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是 1847 元。
一般来说,各地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以基数的300%作为上限,60%作为下限。对大多数人来说,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都在这个区间里,所以缴费基数就是自己的实际工资,不存在“按最低工资缴费”一说。
扩展资料:
计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缴纳基数
社会保险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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