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算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