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所以你根本不用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这三个办法,直接用《劳动合同法》就够了。如果还是不太清楚就看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仲裁裁决已下单位拒不签订的,你应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条(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拒不和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只能由劳动监察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就罚款,没有其它办法。所以你的第二次申请应该是不予支持的。
第一次申请裁决书已下,法院应该也只能强制执行养老保险、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这些具体涉及钱的方面,而不会强制执行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你的第一次申请内容不明确和裁决书已下,因此不对第一次申请做出解答。
您好,对您的问题,所述较多却不是很明确的!一、对于您第一次仲裁的仲裁请求未可知,二、对您第二次申请仲裁的动因亦不明确或您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的问题。我想您也咨询过律师或自寻搜索过许多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给您越来越迷茫的感觉。
我想问您一个问题,您第一次递交仲裁后至今,是否有到单位上班?如果您到单位工作了,您才能向单位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赔偿金,如果您没有去上班,没有到单位提供劳动,您请求的5~10月份的工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对您具体的情况,我认为,您应当主张的合法权益有:
1.自08年2月份起至今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有具体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据您所述,单位应当没有给您上社会保险,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
3.补缴所有未缴的社会保险。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想得到更符合您具体情况的解答,您可以百度Hi我!我的账号是一生有法1117
1、你提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这三个文件并没有废止文件或公告,具有法定效力。
2、这三个文件如果与现行劳动法规(上位法)冲突的话,以上位法为准。
3、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维权: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我的情况和你类似,我就以我的判决来回答你:
法院会支持你的补发工资和社保的判决,但不会支持25%经济补偿金,(我曾经就这一问题申诉到高级法院,但依然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这个法规是有效的,具体到你要看法官的判决!
要求支付双倍的的请求不会支持,因为你申请的是11年的,期间已经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你应该申请08年1月至11月双倍工资补偿
另外你要坚持恢复劳动工资以最大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HI我。互相交流
第一第一次仲裁你已经胜诉了,只需要催促法院尽快执行即可!
第二你第二次仲裁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我相信法院一定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单位不给你安排工作,不执行法院判决是他的事情,你只管到时候强制执行他
1、你提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这三个文件并没有废止文件或公告,具有法定效力;
2、你所提到的复函效力问题,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看:一是效力问题,即该文件是否作为正式文件转发或对外公开?如公开就具有法定性;二是该文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如没有进入执行程序则不具有法定效力。三是如果申请仲裁应可以将文件作为裁决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