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属于应尽的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抚养子女的义务并不因为离婚而消失。
属于你的个人债务,与再婚丈夫无关,但因为再婚的共同财产也有你的份额,法院有权查封扣押你的财产,直到你清偿债务。
扶养费属于对孩子的生活教育费,不属于共同财产,如不给扶养费,对方要求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