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以前死去的军人后来对家属有什么待遇

2024-12-29 08: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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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规定,国家供养终身的伤残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的特、一等革命 伤残军人(不包括二、三等伤残军人,因为他们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就特、一等伤残军人,包括在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的,以下相同死亡后的 待遇作一介绍: 根据 1983 年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和 1966 年原内务部《关于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如何给予照顾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精神,(一)因战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 残军人,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补证的不能以发证时间计算)伤口复发死亡,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县、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可批准为烈士,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 政部门按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二)因战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 一年以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特、一等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死亡,由医院鉴定并出具证明,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属实,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 金,家属待遇参照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办理;在职的(包括在军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执行的有关因公牺牲或因工 死亡的抚恤规定办理。(三)因战因公在乡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以后,除了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发给半年的伤残抚 恤金外,其家属可参照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办理;在职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后,其遗属生活困难,按规定应由其所在单位按病故职工遗属的照 顾办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1985 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革命 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对无劳动能力或无因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 属、病故军人家属,由县、市、市辖区民政局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发给其家属定期抚恤金。在领取定期抚恤金以后,如果还不能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 水平的,由乡、镇的人民政府酌情给予优待。   对于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后,其成年子女(农村户口)能否安排工作的问题,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可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至于你姐夫是 不是因战因公在乡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应享受上述哪一种待遇,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他们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