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双方的在离婚时的离婚协议,只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只能载明,实实在在的东西,而对无法预期的东西,不能载明。
其次,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如果写明不允许变更抚养权的条款,那么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同时,在双方离婚后,只要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子女的抚养权,这种权利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约束。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随着时间的变化,变更抚养权都是可能的,一方死亡,必须变更的,离婚,孩子仍是双方的孩子,孩子大啦,可以选择跟谁,不是一张纸协议就把孩子固定住啦。
只要符合变更条件就可以提,怎么写都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