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企业管理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
广义的说,所有这些行为的记录,无论是在公安局、派出所还是在单位,都是不良行为记录。这里所讲“不良行为记录”,一般来说是地方政府、政府部门颁发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提到的不良行为记录。
其“不良行为”,是指某一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市场行为,即在从事该行业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对这些不良行为的记录,存放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称为“不良行为记录”。
扩展资料
有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不良行为记录问题规定得非常详尽。例如2005年12月的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不良行为”给出明确界定包括:
1、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2、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4、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并明确了认定和记录部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还要求记录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责令停工通知书;
(三)、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有以下这些:
1、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2、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4、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并明确了认定和记录部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还要求记录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用建设.通可以查询建筑企业的不良行为。
D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D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D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D1-1-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五条、
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
八条
D1-2承揽业务
D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D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