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分别是效力待定、可撤销以及无效的。这三种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是效力有瑕疵的,是因为它们都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某个民事法律原则和精神。效力待定主要是为了实现意思表示的完整、真实,允许当事人变更自己的意思表示。可撤销的情形是因为出现了损害当事人意思真实的情形,为了实现诚实信用这一精神,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无效的行为是因为其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等。
法律行为概念的最大功能在于中立的提供意思表示行为的判断规则的集合,它本身不应当承担过多的道德责任。无论意思表示行为在嗣后的效力判断中因为违法性或其他什么原因存在效力瑕疵,也只是完全与不完全法律行为之区别,对意思表示行为作系统全面的效力评价的方法是相同的。因此法律行为概念重在判断的过程与对不同判断结果的坦然接受,而不是判断的部分结论的喧宾夺主。法律当然期望一切行为合法,但并不意味着这一期望要转化为法律行为内在的现实判断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所以可以断定,法律行为的瑕疵首先是其包括合法性要件在内的有效要件的欠缺,接着是效力与行为人预期的差距,即效力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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