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是否无法享受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权利??

2025-01-01 11:08:53
推荐回答(6个)
回答1:

不包括,在劳动合同法中有专门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但我不清楚你问的重点是什么?如果你作为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你就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说的劳动者;但如果你作为劳动派遣人员与被派遣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合同,并前超出十年的,那么你就不具备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权利的相关规定!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解释

回答2:

我觉得你要区分两层关系。一个是员工与劳动派遣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因此,员工和劳动派遣公司之间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个是用工单位和员工之间是没有实际上的劳动关系的,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作为用工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回答3:

都应享有,但不是在用人单位,而是在派遣单位享有。

回答4:

在用人单位可以享受,用人单位不行,也就是说在派遣你的单位可以。

回答5:

可以享受相关规定 要看你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

可以加我好友聊!!!

回答6:

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