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指示,和《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津社保[2010]53号)的文件,异地养老保险可以接续,缴费记录与转出地缴费记录出现重复时,重复缴纳部分,应由职工本人自行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