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的正当理由,我想改名字,请问写什么正当理由合适,除了重名

2024-11-24 22:34:12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改名后,新的名字必然与原有证件的姓名产生冲突。户口簿上的名字可以在公安部门
改,其他证件如信用卡、养老保险、房产证、出国护照、驾驶证等必须到相关部门逐一更改。而对于有些不能更改原件的证件,改名者在每次使用时,都需要出示户
口簿证明曾用名和新名字属于同一个人,这无形中也会带来一些麻烦,因为一旦别人不相信,还需要当地公安再次出具证明。

“正当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

户籍工作中的名字更改,同名不能作为理由,因为我国同名的人很多。
一般人改名字的理由是“工作需要”或“求学需要”、“随习惯称谓”等等。

回答2:

1、民法通则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2、你只要满18周岁,就可到所在户籍管理机关变更自己姓名。
上述意见供参考

回答3:

很简单的!这种不需要理由,其实很多人对自己的名字不满意就去改了。望采纳!

回答4:

好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