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商法学叶朱版)是本关于商法的书籍,本书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商法概述,包括商法的概念、特征、历史、商事法律关系等;第二部分为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破产法等;
第三部分为商事行为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第四部分为解决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包括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
商法(法学学科之一)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扩展资料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2.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其规制原则主要有三种:
(1)主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并以列举的方式揭示出商行为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原则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
(2)客观主义原则。客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行为的客观性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商事行为。《法国商法典》创造了这一原则,而《西班牙商法典》则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中主义原则。折中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观主义原则和客观主义原则基础上,依据行为的客观性和商人的经营方法两个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商行为。日本现行商法典和法国修改后的商典法采取该立法原则。
4.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法
一般看老师的教学课程了 你要是买课本两者估计没大差别 关键是老师最后考试时 是按哪一种教材出的题 你可以直接问问教授 有的老师是按他自己的课件出的题 那你就没必要换了 只要把老师的课件拷回家 看看就OK啦 要是老师按他们用的那个教材出题 估计你最好还是换一本 因为范健编的那个比较权威……两者不是在书名上的差别 而是个人观点有出入 而且有的编排顺序 内容都有差别的 。
商法是一门法律部门,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而商法学是一门学科,是有关商法研究的学科。然而,作为教材,这两本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因主编的观点差异,有些问题有点不同而已。不过,范老师的更有权威。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商法学》是一门研究《商法》的学科或科学。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商法学》分析阐述了商法总论、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与保险法律制度,含括了商法教学实践中被普遍认同的商法理论体系。在基础知识点之外,基于商法的实践性特征,《商法学》还为商事法律实践中典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思路与方法,从而兼顾了实践需求。
你不懂,我可以这样解释:为什么1加1=2,为什么不是=3呢?你的问题可以这样说,O(∩_∩)o你选我吧!谢谢你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