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的老师怎么说的,事实上,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区别在与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某件法律事实的问题。
而海商法里的所有权转移对抗第三人是以是否登记为前提,如果登记之后当然不存在善意第三人之说,此时的第三人既包括恶意的也包括善意的。没有经过登记的,所有权转移之后,第三人不知道已经转移而与之发生交易的行为,此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当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是第三人的话那么如果是恶意的怎么办?此时恶意串通的第三人的利益当然不能保护啦!
请问一下你老师为什么认为不能改动?登记的则应该予以保护,未登记的,第三人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如果保护恶意第三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显然不利,因此做此项修改是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