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以上伤情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而对于所发生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调取、固定犯罪证据,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再由检察院在审查后向法院起诉;
最后由法院在审理后,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伤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恶劣等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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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丁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丁某的岳父李某家与被害人李某某父亲家同在衡山县开云镇开发区菜市场经商。
2017年7月8日中午,李某家的狗咬伤李某某父亲的孙子,同年7月9日中午,李某某父亲家找李某家要疫苗费用,为此双方发生争吵,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当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以对方未赔偿费用为由,赶到李某家经营的摊位,将几箱鱼干打翻在地。李某之女责怪李某某,李某某就打李某之女。
丁某见状上前和李某之女一起与李某某发生扭打,在打斗过程中,丁某用玻璃茶杯、木凳殴打李某某,并用脚将李某某踹倒在地,造成李某某头颈部、胸部、右上臂等部位受伤。
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丁某于2017年7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因邻里间发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发后,丁某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翻供,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在审理过程中,丁某与李某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丁某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后,丁某能出具认罪书,愿接受法律的处罚,说明丁某具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丁某的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及衡山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遂作出以上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邻里间发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负刑事责任
被人砍伤要及时报警 ,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治安处罚;达到立案条件的依法进行侦查破案,惩治砍人者。具体程序如下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被人砍伤后,应该及时用淡盐水先处理伤口,用酒精杀菌后,再涂一些消炎的药和伤口愈合的药,最后用纱布包好。在 这期间,不要碰水,这样才能恢复的快。
应该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是在住院期间协调啦 这种事 托的曰久对你越不利 汤药费绝不能少要 那样对砍人的人起不了什么作用滴 还会报复你 不好玩哦
找几个他不认识的生面孔朋友过来陪你跟他谈汤药费的事 口气要强硬点 一方面吓吓他 一方面还得狠敲他一笔 就算封一针200都是少算他的
他口气不好你就说叫给公家处理 切记 你们谈的时候你们领导越少越好 最好没有 要不然 你不好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