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协议离婚的应当携带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将离婚协议书进行留存备案。如果后续离婚协议书丢失的,原件是无法进行补回的,但是可以到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调取婚姻档案,届时可以将以前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复印保存,复印件不能当做原件使用,但是可以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是可以补办的。
在夫妻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民政局留了一份归档。所以,当夫妻的离婚协议书丢失后,请不要着急,因为离婚协议书丢失是可以补办的。补办的地点可能是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局或相关的档案馆。具体的地点,与可能离婚距今的时间有关。以北京昌平区为例:截止至今三年内的离婚登记档案,可以在民政局查询,如果超过3年,也需要去昌平区档案馆查询。
查询离婚档案中的离婚协议书,需要携带:相关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等,另外,因为婚姻关系涉及个人隐私,需要本人去查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书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关于协议中的约定,无特殊情况,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遵守约定予以执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以持离婚协议书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履行,另外,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因此,离婚协议书还是应当妥善保管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