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时期由于商业较为发达,因此在古巴比伦的民间存在着较多的动产借贷行为。古巴比伦时期民间借贷不同契约之间约定着不同的利率,这些借贷利率大多与《汉谟拉比法典》中所规定的借贷利率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法典中所规定的借贷利率并不能真实的反映当时古巴比伦民间动产借贷活动的实际情况。
古巴比伦奴隶市场
人类历史早期商业经济不发达借贷行为较少且利率较为单一,随着古巴比伦时期商业的繁荣发展借贷利率开始向多元化发展
公元前 1770年埃什奴那国王达杜沙在位期间颁布《埃什奴那法典》,在一些契约中,明确规定了借贷活动中借贷利率的数额,法典规定银子借贷利率为 20%,大麦的借贷利率为30%。
《埃什奴那法典》中对借贷利率做了如下规定:“1舍凯勒( 1 8 0舍)银子,3 6舍的利息应该加上;1古尔( 3 0 0升) 大麦,1 0 0升的利息应该加上。 ”
《汉谟拉比法典》颁布于公元前1750年国王汉谟拉比统治后期,较《埃什奴那法典》的颁布晚了约20年。这两部法典有一定的连续性具有前后相继的关系。在民间契约中,我们也发现了与法典规定的借贷利率完全相同的借贷比率。
“10舍凯勒银子,1马那银子1 2舍凯勒的利率,即2 0%被加上。从达达和辛乌采里手中,辛贝勒伊里借下了它。在3月,他将要归还银子和利息。证人:阿达德舍米,阿农皮辛。日期:12月,汉谟拉比第31年。”
《汉谟拉比法典》
借贷期限结束后借贷人要归还银子和利息,这种与法典规定的借贷利率相吻合的契约,在借贷活动中并不是一种常见的借贷利率,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特例。法典规定的利率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常用,并不是一种人们必须要遵守的法典利率。
在古巴比伦的民间借贷契约中,几乎所有的借贷契约中所涉及的利率都是沿用这一利率。这种固定的高利率可追溯到更早的古苏美尔城邦时期。《汉谟拉比法典》中所规定大麦、银子的借贷利率来自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传统借贷利率,但这种高利率却与古巴比伦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
在人类历史早期由于商业经济不发达借贷行为较少,因此借贷利率比较单一在这一时期的借贷利率可由国家进行统一规定。到了古巴比伦时期较为发达的商业,促使借贷行为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借贷类型和借贷用途的发展都更加多元化。
这种多元化的借贷活动需要多元化的借贷利率相适应,在《汉谟拉比法典》中所规定的借贷利率只是早期社会中所流行借贷利率的一种记录,法典中所规定的借贷利率不再适应古巴比伦社会发展的借贷需求在时代的发展中逐渐被市场所抛弃。
古巴比伦时期出现了慈善性质的“无息借贷”旨在减轻民众的生活负担,与此同时对债权人借贷逾期的行为制定了高额罚息制度
古巴比伦时期存在数量较多的“无息借贷”,这一时期的民间借贷并非高利率。无息利率的借贷主要用于银贷和大麦借贷。古巴比伦时期在免息的借贷契约中一般都规定了还款期限,借贷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所借物品,如到期未归还则会加收罚息。
古巴比伦商业贸易石壁
“6舍凯勒银子,无息。从达达亚手中,乌亚之子阿塔亚借下了它。在这个月的第30天,他将要在迪尔城门口归还银子。如果他错过了最后还款期限,那么每1舍凯勒银子 1/3舍凯勒银子的利息将被加上。”
这一契约借贷时间较短属于无息借贷,但如果逾期不还则加收罚息罚息的比例为本金的三分之一,属于高额罚息。
从无息借贷的契约中可以看出这些借贷金额较小,且多是大麦、椰枣等生活用品的借贷,银钱的借贷数额一般都小于 1“舍凯勒”银子。无息借贷更多的是一种对下层贫困人口的慈善借贷行为,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无息借贷只是偶尔出现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商业借贷中,在其它地区的商业贷款中无息借贷并不适用。
逾期罚息是对古巴比伦时期的债务人没有按期归还债务的惩罚,罚息既可以出现在有息借贷中也可以出现在无息借贷中。在借贷契约的约定中对逾期的惩罚多种多样,没有统一标准且惩罚较重。逾期体现了债务人诚信的缺失,是债务人对契约精神的蔑视理应加重处罚。
古巴比伦时期民众生活
如果逾期不能归还则要另外加收罚息,逾期罚息是对不履行契约规定违反契约精神的一种惩罚,这种惩罚出现在各种借贷类型之中。它既可以出现在商业借贷中也可以出现在其它目的的借贷活动中,既可以出现在无息借贷中也可以出现在有息的借贷活动中。所以它和商业伙伴中的拆借行为并没有什么特定的关系,并不是对违反拆借规则的一种惩罚,而是对切违反契约精神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