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
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劳动者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你的这种约定明显不合理.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但数额应当是合理的.
你说的违约金相当你一年的收入,显然是过高不合理的.
1、“永世回眸”说的对,这个规定是不合理的,具体发生纠纷后,你可以要求法院修改或撤销该规定';'
2、合同不对等,如果你辞职要赔偿这么多钱,那么如果单位要解聘你,同样应该赔偿你这么多钱,这才叫合理。
这是不违法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事先,你已经知道违约的后果,如果你提前解除合同肯定是要支付给单位违约金的。而且还应支付单位对你进行培训的费用,当然这部分钱是需要单位能够提供出证明的。在北京市,规定违约金的总额不能超过职工上1年的总收入。不过我不清楚你是哪里的,你可以咨询一下你当地的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