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3、中央军事委员会;
4、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5、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6、外交部;
7、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1、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3、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4、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麦稻穗、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的底子及垂绶为红色,金、红两种颜色在中国是象征吉祥喜庆的传统色彩。
天安门象征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不屈的民族精神;齿轮和麦稻穗象征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五颗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站起来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四条、第五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国家机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