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寻衅滋事,我方正当防卫造成对方轻伤害。怎么处理?

2024-12-20 04: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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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方寻衅滋事,实施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果造成对方轻伤,属于防卫过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

被告人刘美荣与被害人董中强是夫妻关系。2008年8月25日晚10时左右,董中强因琐事与刘美荣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刘美荣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刘美荣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美荣反抗时用剪刀将董中强身体多处扎伤。

刘美荣在扎伤董中强后,告诉其儿媳陈晓军起来看看董中强,便步行去其姐刘秀芝家中,让刘秀芝看看董中强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

后董中强经睢县城隍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8月26日早上,刘秀芝在得知董中强死亡后报案,并告知警方刘美荣在自己家中,当日刘美荣在刘秀芝家中被抓获归案。

经法医学鉴定,刘美荣的伤情为轻微伤;董中强系被剌中右肩胛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陈晓军、刘秀芝、牛恩鹏、荣秀廷、董忠友、符海峰、丁华证言;物证:剪刀、拖鞋、刘美荣短袖上衣;书证:刘美荣、董中强户籍证明 。

鉴定结论: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睢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美荣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没有伤害董中强的故意,在董中强将其捺倒在地上,撕其头发时才顺手拿剪子扎他,只是吓唬吓唬他让他松开手,用剪子扎他时感觉也没有用劲,他松手后,也不再扎他了。

被告人刘美荣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美荣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刘美荣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刘美荣具有防卫过当、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较好,本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

被告人亲属及村民请求从宽处罚被告人。并提交一份刘秀芝的证言,以此证明被告人刘美荣向其说过要投案的事实,并证董中强平时确有打骂刘美荣的事实。

审判: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美荣在与丈夫董中强厮打过程中,用剪刀将其扎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害人董中强在引起此次厮打的原由中有较大过错,被告人刘美荣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刘美荣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美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回答2:

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轻微伤的,正当防卫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实践中判断是否是正当防卫,从以下要件判断:

1、有侵害现实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2、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3、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4、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回答3:

对方寻衅滋事,实施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果造成对方轻伤,属于防卫过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回答4:

正当防卫应以消除对方对自己权益的侵害为目标,你方已经造成对方轻伤害了,属于防卫过当!不过具体案情不可能通过你这几个字给你分析明白,所以还是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吧

回答5:

报警咯,警察处理咯,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