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一般情况下,父母在没征得孩子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看孩子的日记,你所说的偷看,应该是指未征得孩子同意吧
能帮到你是我最大的快乐!
请参考拐卖儿童罪,个人认为这种行为量刑太轻了,应该重罚。因为它会造成一个家庭多人一生的创伤,甚至人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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