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最近,自治区调研组分赴南宁、桂林、北海、玉林、河池等市对乡村医生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发现存在信息不准确、不全面,甚至乱报假报等现象。为进一步提高上报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扎实做好老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实对象
1960年1月1日前出生仍健在的在(离)岗乡村医生,其中离岗乡村医生不包括已取得公职在岗或离退休人员,以及取得个体医生资格的人员。
二、核查内容
(一)离岗乡村医生。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村医个人签名此件与原件相符)。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复印件)之一:
(1)《赤脚医生证书》;
(2)《乡村医生证书》;
(3)《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
(4)《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若被调查乡村医生已丢失相关证书,需具备以下条件,并标注说明。
(1)同期年龄段不少于10名村民证实执业时间、离岗时间的证明(注明身份证号和盖手印);
(2)同期年龄段原大队或行政村委干部证实执业时间、离岗时间的证明(注明身份证号和盖手印);
(3)同期年龄段离职2—3名乡村医生证实执业时间、离岗时间的证明(注明身份证号和盖手印);
(4)行政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证实执业时间、离岗时间的证明(盖章)。
(二)在岗乡村医生。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之一(复印件):
(1)《赤脚医生证书》;
(2)《乡村医生证书》;
(3)《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
(4)《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核查流程
(一)信息核查。
根据核查内容要求,收集、核实相关信息材料。
(二)信息上报。
按照逐级上报原则,以市为单位,于2014年5月10日前,将附件汇总表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卫生厅基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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