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扩展资料:
一般认为刑法有以下三种功能:
1、规范(规制)功能\秩序维持功能
指刑法通过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表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否定的价值判断,要求人们不要实施这种行为,并对实施这种行为者给予刑事处罚。而一般公民慑于刑罚的威力,也会按刑法的规定规制自己的行为,不去触犯刑法,社会秩序也得到了维护。
2、法益保护功能
指国家通过将侵害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正当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通过要求人们不要犯罪和对发生的犯罪行为予以刑罚惩罚来遏制犯罪,以来保护国家、社会、公民的正当合法利益不受或不再受犯罪的侵害。
3、人权保障功能
刑法的规定限制了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中的行为——要依法办事,不得滥捕滥判,从而保障合法公民的权益不受刑罚权滥用的侵害,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刑罚权滥用侵害。西方有些学者称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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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刑法典第48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表明,适用死刑的条件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极其严重。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重在教育的政策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符合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通行做法。需要指出的是,对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怀孕”,不能仅仅理解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被告人正在怀孕。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审判的时候怀孕”既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被告人正在怀孕,也包括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做了人工流产的情况。除了上述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外,《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从死刑适用犯罪的性质上进行限制段时间内,我国立法机构十分重视用刑法惩治一些经济罪,因此,对经济犯罪规定死刑的情况较为普遍,以致关于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的较多,而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实际,一些罪名较少适用甚至基本没有适用过死刑,可以适当减少。
4.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首先,从案件的管辖上进行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死刑案件
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当然也就无权
适用死刑。
5.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
刑法典第48条第1款的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简称死缓,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死缓是我国的独创
据上述刑法的规定,死缓的适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所谓应当判处死刑,是指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刑法的规定,对其应当判处死刑。换句话讲,就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对于不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当然不存在适用适用死缓的问题。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对其应当适用死刑但不是非立即执行不可的。刑法对哪些犯罪分子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刑事审判经验,应当判处死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
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犯罪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被害人的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犯罪的;犯罪人有令人怜悯之情形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情况的等等。
1.死刑的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但并不意味着极其严重的犯罪一定要判处死刑,死刑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能适用死刑。并且,也不意味着分则条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都必须判处死刑,死刑的适用要综合评价所有情节,判断犯罪人的罪行是否严重,即使适用死刑,都还要考虑是否可以缓期执行。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的保护态度,体现刑罚人道主义精神。需要指出的是,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
2.死刑的核准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死刑执行命令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后,才能交付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的执行场所可以在监狱内,也可以在其他指定的场所,但不得将死刑犯示众。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
刑法第48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上的首创。它对于贯彻少杀方针,促进犯罪人改造自新,打击和分化瓦解犯罪人,有着重要作用。
1.死缓的适用对象
死缓的适用对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这是死缓的前提;
(2)由于犯罪人具有某些法律规定的特别情节而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哪些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刑事审判实践,下列情形可以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被害人的过错导致的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节的;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等等。
2.死缓的考验期限
死缓有两年的缓期执行考验期限,死缓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缓期两年的考验期限之内。
3.死缓的执行结果
据刑法第5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考验的结果有两种: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在死缓执行期间有过失犯罪的,仍应减为无期徒刑。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死缓犯执行死刑不必等到死缓二年期满,经法定程序后,应立即执行死刑。
唉呀!上面两位都是牛人啊!我补充一下:七十五岁以上犯罪者不适用死刑。关于孕妇问题那两位都有其片面性,你点击一下我查看一下我问的问题咯,里面有个同志关于这个问题回答的很好。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