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应当先行进行风险评估,看风险是否在可以接受范围内。
可以。但是有一定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