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法律事实是反映现实生活情况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规范发生作用的杠杆的意义,是把法律规范和具体主体的权利义务联系起来的环节。因此,法律事实伴随法律关系的整个生命过程-产生、变更、消灭。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其中,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而且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的事实,反之,就是行为。事件的法律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内容则既可能是根据行为人意志的内容来确定的,也可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这与行为自身的种类有关。
一般认为,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绝对事件)和人为事件(相对事件)。自然事件是其发生与人类的活动完全无关的事实,人为事件则是人的活动引起的,但是在民事法律效果中法律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内容(如,就罢工在民法上的意义而言,罢工工人的主观状态就不是民法关注的内容),即视为该事件中不存在人的意思。
自然事件包括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时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等;人为事件则包括战争、罢工、动乱等。
至于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的分类,正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但由于分类标准很多,本文仅从如何区分民事事实行为的角度讨论一下行为的分类问题。
你好
最主要的一点
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合法的,丢弃手表,作为手表所有权人,丢弃当然是合法的,抛弃自己财产权是自由。
但是法律禁止人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也禁止自杀,剥夺自己的生命权、
民事法律事实,简单地说,就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事实。
具体分为事件和行为
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件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就是不能因为你的意志而任意改变的
例如,战争爆发、人的自然死亡。这都属于事件。
行为就是涉及到一个意思表示的问题
表意行为,意思表示是核心,例如订立合同、或者赠与车子
事实行为不需要有意思表示,符合一定的要件就可以构成
如发明创造、拾得遗失物等。
望采纳,有不理解可以追问我
概念: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主要分类:
1、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根据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案例:祖业房屋财产分割协议系民事法律行为
原告龙元素之夫、黄耘之父黄祝平与被告黄光华、黄志成、黄可为、被告刘凤辉之夫黄陵基系兄弟关系,其父黄文静于1999年去世,母亲廖素辉于1990年去世,刘凤辉之夫黄陵基于1989年去世,黄祝平于2004年去世。第三人黄河、黄乐系刘凤辉子女。1986年,由父亲黄文静主持,五兄弟各出资5000元,共同将老屋平房改建,改建之前和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均为黄文静。该房屋建成后,原告龙元素夫妇一直未居住,由黄文静夫妇及其余四个儿子居住、使用。黄祝平去世后,通过杨忠良做双方的工作,原被告达成了书面协议,其主要内容是:1、父母遗留现金14
000元,除去大哥黄祝平应得2800元,余下11200元作房屋抵款。2、其余兄弟黄光华、黄志成、黄陵基、黄可为各出5000元,共20
000元给长嫂龙元素作为放弃黄氏祖业房产的补偿,梅花路房产共计31 200元。依照此款,黄氏祖业房屋实际作价为31 200×5=156
000元。以上两项一次性了结,梅花路黄氏祖业分配完结,各方无任何异议,长嫂龙元素所得两万元签字生效后即付。原被告均在上述协议上签了名字,后由宁乡县玉潭镇司法所加盖了公章。2008年5月11日,原告龙元素收到了四被告各出的5000元,共计20
000元。
原告诉称,该房屋属于原告龙元素夫妻与四被告共同共有,黄祝平去世后,原告有权继承其份额,原祖业房屋财产分割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该房屋至少价值50万元,四被告应各支付25
000元给原告作为共有财产分割的补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2008年4月13日,原告与答辩人所签订的“祖业房屋财产分割协议”完全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显然不属于其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所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所以不存在撤销祖业房屋财产分割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列的法定继承纠纷中,黄祝平虽死于黄文静之后,但却是死于黄文静遗产分割前,此时,龙元素和黄耘在遗产分割协议上签名,得到了他们愿意得到的,对于其他部分是以明示方式放弃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你好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事件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丢表是法律行为,丢表有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也会所生丧失所有权的法律效果,所以是法律行为;自杀是事件,它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