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赔钱的话,其房价是按当地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详第二十四条),你也可以要求以产权调换,就是以面积换面积(详二十四条)过渡费由政府出(详第三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里有《清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你可以看看: 清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我市城市 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旧区改造应成片进行,不搞影响整体规划式的单体改建和加建。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实施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 物的所有合法权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达成搬迁协议依期搬迁的,可在安置回迁户的范围内,依次优先选择楼层、方位,并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 清远市房地产管理处是清远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能包括有: 一、审查拆迁人的拆迁资格; 二、审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鉴证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委托合同; 五、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协议实行裁决; 六、检查房屋拆迁活动; 七、向拆迁当事人进行宣传解释; 八、对拆迁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质审查; 九、对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拆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工商、国土、规划、城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坚持原则,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明显属于不合理补偿。你找村委会审明情况,和拆迁办谈判,表示:要政府给你重新估算补偿,或给你建同样住房,否则就不迁。要是你们强拆,那我又盖不起房子,没地方住,只有去市政府住了。你这是民生问题,不要怕,他们也不敢过分胡来。最重要一点,就是你必须和村委会达成共识,这样就好办得多了。你们这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不可能要的很高,但是国家补偿的也绝会那么少。
房子的价格跟周围的情况都密不可分,生活设施,交通啊,发展区域啊,都有关系,然后如果是拆房,从一楼开始算起,所以一楼是最贵的,越往上越便宜,如果政府出的价格离你的有很大差距,你可以先耗着时间,然后根据房子的位置及发展潜力再跟他理论,很多拆迁都是这样的,不可能政府出的价, 老百姓一下都能接受的,他们肯定是先把价往下压嘛,其实10W他们还是出的起的!
拆迁标准是不一样的,全国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有两个原则:一是必须在拆迁前张榜公布,二是拆迁后不得低于现有的生活水平及生活条件.至于同样面种补偿有多有少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