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代表无需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以自己独立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最基本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新《公司法》出台以后,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种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现实中,公司股东经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却又找不到有效追索途径。新《公司法》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及股东的行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 公司股东未足额缴付认缴注册资本的,对未足额交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及工商总局对新公司注册的条件要求较宽,包括降低注册资本,出资形式,出资期限等条件,还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其目的是降低市场主体进入门槛。有些股东认而不缴,则此种情况下,
股东个人是要在未缴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二, 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股东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现实中的很多股东,采取垫资的方式注册公司,随后又将垫资抽走,公司登记显示注册资本较大,公司没有实际财产或资本被抽逃。导致公司没有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需要承担责任。
三, 公司人格混同、公司法人格否认
最高法院有此判例,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
四, 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能证明独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账目不清。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但现实中,股东个人与公司主体处于混同状态。让外界无法分清‘公’和‘私’。依据《公司法》
五,
公司解算后,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虚假清算,或未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债务提供过担保的,可以要求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此连带责任与以上的连带责任产生有区别,以上为法定责任,此为约定责任。
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破产,股东或者高管人员一般情况不需要个人偿还,除非是这些人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或者是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债务的责任是有限的,其责任仅限于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如果是无限责任公司,一旦公司经营失败,而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抵偿公司所欠债务时,公司的全体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还清公司所欠下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只要全额交了投资款,就不用个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