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解析:这条是去年7月份出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应当,确实有强制的意思.但是当时我们公司有去咨询过社保局,社保局的答复是:是否执行企业自行决定.所以我们公司至今为止没有为外省市的城镇户籍员工交社会保险,仍旧在交综合保险.只是以前外省市员工是无法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的,现在是可操作的了;如果是外省市非城镇户籍的员工,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也是可以缴纳的.但是肯定不是强制的,否则办理综合保险的机构也不会仍旧在收我们公司的综合保险人员办理资料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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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养发[20009]2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补充说明:文件中的应当就是强制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外省市城镇户籍的是要强制缴纳上海市的城镇养老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