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只需要提前三十日辞职,就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违约金。具体的法理分析和法律依据在我的博客中有详细的阐释:
关于劳动法关于提前三十日辞职的探讨
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法理界的一个争议问题,就是第三十一条是一个授权条款还是义务条款。
就是说,如果是劳动者的一项授权(法理上称为“预告解除权”),那么,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利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就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同时,劳动者也不因为解除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
反之,如果是一个义务条款,那么,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要承担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同时劳动者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于该条款的说明,显然这是一个授权条款,是一种劳动者的辞职权(是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从法理上说,对用人单位是不太有利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上劳动法这样的“预告解除权”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不适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我国是通用于两种性质合同的。从你的角度是非常有利的。就是说,你只要提前30日辞职,就不承担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扣你的钱,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投诉(如:劳动监察大队、支队、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
如果劳动行政机关不作为,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前劳动仲裁。
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满意,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民事诉讼。
注意: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我建议你先寻求劳动行政部门救济,这样既省钱又省时间和精力。
公司这样的做法,你之前已经签订了,现在企业只要不降低原标准,如果你拒签的话,就是算你不愿意续签的,你将得不到任何补偿的,现实中很多企业这样处理的。不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你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从法律上来说,这样是不合法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
如果你签字了,那就表示你认可,你想后面再来仲裁也很难赢。
如果拒签的话,公司可能就不会再聘用你了。
所以你要权衡利弊。
1、如果企业还是和以前一样签,然后实际多发那也没有关系,企业只是规避相关税和多交保险。还有就是防止和你们发生纠纷后,降赔偿数额。
2、拒签是你的权利,但你得收集你实际每月多少工资的证据。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保护自己。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据你所述,你现在所在公司给你的工资福利是超过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上限,这也是你想按照现在的标准续签合同的主要原因。
实际工作中,你公司有规避税收的嫌疑,有些公司就采取了你所说的方法,规避税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