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那要看具体情况,检察机关一般会有一个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会对照补充侦查提纲进行答复,如果没有补充任何证据移交给了检察院公安机关会说明未能补充的原因,检察机关更具具体情况会做出以下工作:
1自行补充侦查;
2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时间为一个月,补充侦查次数以两次为限;
3做出存疑不起诉。
会要求重新取证。
极有可能。最多退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