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家的财产,儿媳妇有继承权。则上,您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关于法定继承《民法典》当中是这样规定的:法定继承一般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规定遗产继承人的基础下由法律直接规定其继承顺序、分配原则。法定继承并不是所有有血缘关系的人都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还分级,一级继承人没有或放弃继承权,才能第二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有哪些?1、配偶、父母、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胎儿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
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
第一继承人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父母。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子女。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儿媳妇为什么要继承遗产权?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儿子死了儿媳又赡养公公婆婆,应该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就是继承丈夫享有的部分。如果丈夫还在就没有继承权,分遗产哪有说因为结婚了有媳妇,就能多分一份财产的啊。还有如果公公婆婆有遗嘱就指定儿媳为继承人也是可行的啊。只要是对老人好一切都有可能。如果叫老人没有满意,就是唯一继承人,也有可能啥也得不到的。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人从继承开始时获得继承权。继承权人有权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处理,但在分割处理前,继承权人享有的是继承权,而不是财产权。
其次,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丈夫母亲的财产继承人包括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儿媳妇是没有继承权的,既然没有继承权也不存在放不放弃的权利,丈夫是可以自行解决的
如果丧偶儿媳对婆婆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婆婆的遗产儿媳妇没有继承权,继承家产配偶,父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