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副总是2006年7月1日进我们公司,劳动合同是从2008年1月1日签订,三年。2010年12月31日到期,现没

2024-11-22 02: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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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首先提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你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点你们要小心。
2.其次提示:如果想解聘,劳动者没有过错的话,他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一定能辞了他。
2.如果现在想解聘,支付金额是经济补偿的两倍,经济补偿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至于劳动者工作了几年,要看他追不追究之前没有签合同的那段空白期了。
3.不用外加一个月的工资。

回答2:

不太明白你的意思 2010年12月31日到期 现在还在合同期内啊
如果合同到期后不再与他续签 应该给三个月工资补偿金 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包括资金 津贴及补贴
如果现在就与分解除合同 就要按上述标准双倍赔偿 另外还要给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 标准为上个月工资

回答3:

这个因人而异,我觉得你应该鲜和当事人去沟通一下,看看对方的态度在决定。

回答4:

应该给三个月工资补偿金 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