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你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就没有试用期,该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你应该享受的权利不是试用期劳动者权利,而是应当享受正式劳动合同期职工的权利。(见《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
2.根据你的描述,是因为用人单位自身经营问题而不是因为你违反劳动公司规章制度等原因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不属于裁员超过二十人或者虽然裁员不足二十人但是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的情况。即使如果属于前述裁员情况,企业也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能够裁员。但是,从你所描述的情况来看,他们应当没有提前通知你(一般的企业也不会有这么严谨的程序,他们还把你当试用期对待呢,更不会这么严谨的对你)。因此,用人单位跟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是违法解除。(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等)
3.你有两个请求权可选择:一是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一般建议不要选择这种:强扭的瓜不甜。此地不留爷,自有留爷处。既然你不想要我了,我也懒得伺候你了);二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由于公司是违法解除),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当然,你可以理直气壮跟公司提出上述要求,但是一般来说公司不会理你的。只有待他们真的解除跟你的劳动合同了,你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属县区社会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免收诉讼费的);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仅需10元诉讼费)。(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8条、87条、47条)
4.由于你描述不是很全面,但是本人隐隐感觉,由于你所在的公司跟你签的是试用期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他们一直把你当试用期对待的,你的工资应当跟正式合同期的职工要低。如果果真如此,你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你在劳动期间,与相同工作岗位的正式职工同样的劳动报酬,补足相应差额。同时,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为他们跟你只签了个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不成立,你应当享受正式劳动期的待遇)(见《劳动合同法》第18条、19条、20条、85条)
以上仅是本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解说,
你只可以要
你出勤的天
数工资,别
的是不能要。
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
试用期内被辞职,
是没有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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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