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解析:
利润总额=2000-(1000+1.5+6+2.5+10+2+5+0.5+100)=872.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72.5-20-30-100+10+5+0.5+100=838万元
说明:国债收入为免税收入;税费返还为不征税收入;股权性红利收益是免税收入,应将此三项调减。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对外赞助、罚款、对外担保损失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的,应调增。
应纳所得税=838×25%=209.5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09.5-30=179.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调整。从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通知明确,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 号
2010年2月新成立的公司,主营服务业,在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是120号文件: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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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当然不会同意转啊,文件很清楚了,就在地税缴。“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你找地税交涉,本身就是找错了对象,国税局违反规定要你们转,这是他们的问题,应该拿文件跟他们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