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买房的后果有哪些

2024-11-24 22: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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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投资性买房越来越多,各地也出台了诸多限购、限贷政策,为了应对这些政策,民间也出现了很多“对策”,假离婚就是其中之一。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他只是通俗的一个说法,一般指夫妻双方不是真的要离婚,而是出于一定的目的而离婚,这种做法钻了法律的空子,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会有相应的损失。假离婚买房应对警惕以下可能产生的后果(法律风险):第一,假离婚买房,离婚后所买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第二,假离婚属于欺诈行为,因此取得的按揭贷款购房资格不受法律保护;第三,离婚时为明确约定财产分割,或约定的分割方案明显偏向一方的,若离婚后一方假戏真做,双方不仅不能恢复婚姻关系,还可能会承担财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回答2:

孙文军与邻村女青年小梅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感情很好,1978年两人喜结良缘,婚后双方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有一男一女。1986年孙文军到外地做生意发了财。孙文军谎称自已未婚,并与小红谈起了恋爱。1990年,当小梅发现丈夫另有新欢时,多次劝告无效。此时,孙文军为达到与新欢结合的目的,欺骗小梅说:“我与小红的事大家都知道。小红现在已经怀孕了,她说我如果不与她结婚,她就告我强奸罪。看在我们多年夫妻的份上,救我一把吧。咱们先协议离婚,等以后我再想办法与你复婚。”小梅信以为真,为了丈夫的未来,答应与丈夫协议离婚。协议时丈夫只承担一个孩子的抚养费。小梅与孙文军到市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手续。此后,善良的小梅一直等着丈夫复婚,一年过去了,孙文军再也未回到这个家庭。急于复婚的小梅找到了孙文军,孙文军一反常态,否认与小梅的离婚是假离婚,并告之与小红已结婚并且生有一个男孩。此时小梅知道自已受到了欺骗,于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要求宣告其离婚无效。
问题: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本案涉及假离婚的问题。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双方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二是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
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离婚登记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处理撤销了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之后,人民法院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对当事人弄虚作假、串通,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离婚登记的,根据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宣告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如果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证与他人结婚,应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均已再婚,一方或双方要求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后可宣布其离婚无效和收回离婚证;对于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持调解书与他人另行结婚,应承认其婚姻有效,因此,一方要求复婚后,应驳回其复婚请求。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另行结婚,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对本案的处理,婚姻登记机关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梅与孙文军合谋搞假离婚,视法律为儿戏,弄假成真,现孙文军又与他人结婚,离婚与结婚都已办理了法律手续,小梅应承担后果,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文军用欺骗手段,使小梅与其离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宣告离婚协议无效,恢复与孙文军的婚姻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尽管孙文军欺骗小梅而离婚,但他与小红的结婚是双方自愿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不能采取简单的方式处理这一问题。如果对孙文军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小红揭开事实真相后,孙文军和小红都同意离婚,可到原结婚登记机关依法解除现在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不同意离婚,则应承认其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但应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调解协议的不合理部分。
婚姻登记机关最后采取了第三种意见。经查明小红并不知道孙文军通过欺骗的手段与小梅假离婚,现有一个两个月的孩子,不同意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对孙文军批评教育的同时,说服小梅正视现实,放弃了复婚的要求。对原调解协议作了更改,按法律规定孙文军承担了两个小孩的抚养费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回答3:

一、假离婚买房法律后果是怎样?
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假离婚是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如确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因此而取得的按揭贷款购房资格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婚姻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二、“假离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怎么办?
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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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下面法律经验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夫妻之间假离婚的行为破坏了我国婚姻制度,是对法律的不尊重。要是出于规避政策或损害他人目的而假离婚的,其行为更是可恶,一旦被发现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假离婚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假戏真做,对当事人来讲是很不利的。

回答4:

回答5:

假离婚买房,有风险吗?能不能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