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各省的法规及司法实践,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公房拆迁,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无权利继承。继承份额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中等额继承。